城乡规划考研学校(城乡规划考研学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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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从字面上指比较长远、全面的城乡建设发展计划,其作为一项全社会参与的公共活动对居住和生活在城乡的每一位居民都有重大影响,《城乡规划法》第一条规定城乡规划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目标,但就具体层面而言,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而城乡规划许可是准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的行为,但是由于历史和规划等多种原因,很多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并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在违法建设治理及征收拆迁前的无证房屋调查处理等行动往往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而被要求限期拆除,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明晰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一、办理城乡许可证的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为例,其宅基地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村民应当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及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但考虑到各地的现实差异,宅基地规划许可的申领程序及准备材料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具体的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文件具体准备。

二、没有城乡规划是否一定是违法建筑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由于历史原因及政策影响,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但实际居住至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往往会以违法建筑的名义予以拆除,权益难以保障。但村民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房是大部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的普遍情况,这并非由于村民自身原因导致的。如果行政机关直接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而且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不具有可取性,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拆除,这也是考虑到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重用地审批,轻规划审批”的历史沿革及实践情况。

例如《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亦有关于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的规定,因此一概以违法建筑拆除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存在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嫌疑,不合情也不合法,对于因社会发展及行政管理等诸多因素所造成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其过错不在于相对人,行政机关更应采取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的措施。

综上,对于没有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应结合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尤其是在部分地区相应的宅基地管理和审批并不完善,导致很多村民的祖宅都未取得相应的手续,所以这并非是村民自身原因所导致的,而是行政管理的疏漏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因此在拆迁过程中,不可将未取得规划手续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建,不得一概要求限期拆除。如果您遇到以上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应对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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