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考研培训机构(山西临汾考研培训机构有哪些)




山西临汾考研培训机构,山西临汾考研培训机构有哪些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科局、编办、司法局、文旅局、卫体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监管〔2022〕1号)精神,提高我市校外培训综合治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市教育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上报。

附件: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

临汾市教育局

中共临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临汾市科学技术局

临汾市司法局

临汾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汾市体育局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附件

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人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晋教监管〔2022〕1号)精神,为加强全市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执法机制。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县两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健全政府牵头协调处理校外培训重大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重大涉稳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推进联合执法。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坚持先证后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许可内容。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高执法效能。(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

(二)加强力量配备。各县(市、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需求,统筹各方资源,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县(市、区)教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备,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构。上级机构可按程序调用下级执法人员和资源。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单独或协作行政执法抽查。县(市、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协作执法所涉及相关部门需派出不少于2人参与执法。针对本地区内突发事件或专项检查等情况,由事件或检查所涉及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所涉及相关部门需派出不少于2人参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

(三)明确执法重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校外培训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按照国家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重点包括违法违规举办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合同、培训课程、培训材料、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进行广告宣传;违反属地管理要求,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等。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校外培训机构,可适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部署专项行动,对隐形变异培训进行重点整治。(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

(四)落实各级权责。市级教育、科技、文旅、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本行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跨县(市、区)域或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执法检查和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网信、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各县(市、区)要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

(五)提高队伍水平。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鼓励、支持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引导执法人员把好理想信念总开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教育领域法律知识、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将校外培训执法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提升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

(六)严格执法程序。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全面推行并严格落实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要结合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和《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试行)》,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明确执法事项的职责依据、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罚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

(七)创新执法方式。各县(市、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探索信用监管方式,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记录各类培训机构违法信息,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水平。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结合实际,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

(八)持续从严查处。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对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每年部署不少于2次集中专项整治,并及时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党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没有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指派党建指导员,宣传党的政策理论,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落地。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办、司法等部门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相关经费保障。加快制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时调整执法目录、更换执法证件、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建立执法信息平台,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需要,保护执法人员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落实执法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工作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作用,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日常督导,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范围,对落实中央和我省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要建立重大教育违法事项通报制度,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法责任不力、导致发生侵害群众重大利益的教育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四)健全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执法事项的普法工作,加强以案释法。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探索公众参与模式。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来源:临汾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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